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請本署同意「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51條「製程流程」及「原物料品項」隱藏不上網公開,以保障會員之業務機密一節
要旨
所請本署同意「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51 條「製 程流程」及「原物料品項」隱藏不上網公開,以保障會員之業務機密一節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請本署同意「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51 條「製程流程」及「原物料品項」隱藏不上網公開,以保障會員之業務機密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資訊公開,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52 條即有相關保密規定,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已依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且經核准者,得不予公開。
(二)屬涉及工商機密者,於提出符合下列要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並經核准後,得隱匿不公開: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