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公司生產(輸入)用於盛裝海膽之平板容器(包含容器主體盒、上蓋及內層墊片)是否皆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富○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生產(輸入)用於盛裝海膽之平板容器( 包含容器主體盒、上蓋及內層墊片)是否皆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富○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生產(輸入)用於盛裝海膽之平板容器(包含容器主體盒、上蓋及內層墊片)是否皆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6 月 3 日高市環局衛字第 10535599400 號函。
二、依本署 102 年 8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66974 號「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一表一規定,「平板容器」係以表二之紙、塑膠或生質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另,「容器商品」係指以容器裝填物品之商品,即以表二容量未達 17 公升之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植物纖維及生質塑膠等材質之容器(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裝填同表所載食品等 31 項物品成商品者。又,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使用後併容器廢棄之附件。
三、依貴局來函說明及所提供之 1 組樣品(包含容器主體盒、上蓋及內層墊片)觀之,容器主體(盒)及其上蓋屬前述公告列管之平板容器或容器商品之容器,應申報繳費。至於內層墊片,係屬內襯,非屬前揭公告列管之平板容器或容器商品之「其他使用後併容器廢棄之附件」,無需申報繳費。
四、副本抄送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請於應回收廢容器進貨查驗作業時依前述說明,進行稽核認證允收物之查驗。
五、隨函檢還貴局提送之 1 組樣品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