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第5項所稱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要旨
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6 條第 5 項所稱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6 條第 5 項所稱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6 條第 5 項之立法旨意,係為了解地面水體之底泥品質是否切合水體管理之用途,致影響地面水體生態環境與水生食物之正常用途,爰訂定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測底泥品質狀況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土污法所稱河川係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之規定,由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公告河川區分為中央管河川、跨省市河川及縣(市)管河川,故中央管河川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縣(市)管河川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土污法所稱灌溉渠道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另湖泊、水庫依經濟部於 102 年 7 月 8 日經授水字第 10200613780 號函復本署,湖泊、水庫修正均為水庫;土污法所稱水庫依水利法及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由水利主管機關公告中央管水庫及地方管水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