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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執行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考量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8 條訂定目的,係考量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特予保護之承受水體已不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故對於製程有運作特定重金屬者,不得新申請或變更增加排放重金屬廢水或總量;倘事業變更增加重金屬原廢(污)水廢水量或總量,有其他對應水質處理效能增加之配套措施(如新增廢(污)水處理設施或變更操作參數等),使其排放重金屬廢水量或總量不增加前提下,可同意其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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