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核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及代理人設置並註銷原專責人員之設置登記一案
要旨
有關貴府核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廢 (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及代理人設置並註銷原專責人員之設置登記一案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府核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及代理人設置並註銷原專責人員之設置登記一案說 明:謝○○君經貴府核定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惟查該君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管制編號:○○○○○○○○)擔任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迄今尚未註銷。其雖屬同一公司,但為不同廠,不得同時申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之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