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之試車檢測報告,可否於審查案駁回後作為再次申請之文件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之試車檢測報告,可否於審查案駁回 後作為再次申請之文件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之試車檢測報告,可否於審查案駁回後作為再次申請之文件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私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應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又同條第3 項規定,審核機關應於完成檢測報告書審查前進行現場勘查;申請文件、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駁回其申請。
上述規定係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試車檢測審核程序。
二、本案貴轄○○公司函詢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經貴局駁回,其試車檢測報告是否可再沿用,作為再次申請異動之文件疑義一節,本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前次申請許可證異動程序,倘已完成試車檢測並經貴局審查檢測報告通過在案,確認試車報告符合規定,且該公司係因總補正日數超過規定經貴局駁回,在試車申請內容不變動之前題下,該份試車檢測報告得沿用作為下次申請許可證異動之申請文件使用。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