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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分公司未於規定時間內執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貴轄○○分公司未於規定時間內執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 核,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分公司未於規定時間內執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應每季進行一次,於每年 1月至 3 月、 4 月至 6 月、 7 月至 9 月及 10 月至 12 月期間內各進行一次。同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前項第 2款及第 3 款之例行查核前 5 日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二、本案○○分公司原訂於 105 年 3 月 25 日執行排放管道(P001)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因天候因素取消當日例行查核工作,仍應依前述規定於 1 月至 3 月期限內執行第 1 季 RATA 。倘經貴局查核認定該公司未於規定期限內執行 RATA ,且該公司亦無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之情形者,則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應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卓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貴轄○○分公司未於規定時間內執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發布,要旨:貴轄○○分公司未於規定時間內執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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