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分公司未於規定時間內執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分公司未於規定時間內執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 核,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分公司未於規定時間內執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應每季進行一次,於每年 1月至 3 月、 4 月至 6 月、 7 月至 9 月及 10 月至 12 月期間內各進行一次。同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前項第 2款及第 3 款之例行查核前 5 日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二、本案○○分公司原訂於 105 年 3 月 25 日執行排放管道(P001)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因天候因素取消當日例行查核工作,仍應依前述規定於 1 月至 3 月期限內執行第 1 季 RATA 。倘經貴局查核認定該公司未於規定期限內執行 RATA ,且該公司亦無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之情形者,則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應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