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查驗日規定之疑義案。
要旨
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查驗日規定之疑 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查驗日規定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4 月 19 日中市環稽字第 1050037390 號函。
二、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以下簡稱執行準則)第 3 條第 2 款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查驗日起算。
三、另依本署 101 年 12 月 7 日環署空字第 1010106240 號釋示函略以,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是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是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地方環保局對公私場所未依改善期限完成改善者執行按日連續處分時,應於污染源完成改善前,按日執行處分,按日連續處罰之處分書必須於未完成改善之日起逐日作成,並送達該公私場所,始能發揮督促改善之作用,以達按日連續處罰之行政執行督促改善之目的。
四、本案貴局函詢執行準則第 3 條所稱查驗日規定之疑義一節,查驗日為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據,主管機關應以可明確認定公私場所未能完成改善之日作為查驗日,並依前揭說明三內容處按日連續處罰。
就來函所提,貴局命公私場所於 105 年 3 月 10 日前改善完成,公私場所於 105 年 3 月 10 日函送改善完成報告書報請查驗,貴局於 105 年 3 月 14 日前往公私場所執行周界採樣作業並送檢驗,若貴局於採樣當日即可確認該公私場所未完成改善,則以採樣日作為查驗日,又若採樣後尚待檢測報告結果始能確認其未完成改善,則應以檢測報告檢出未符合排放標準之日作為查驗日,並據以逐日開立按日連續處罰之處分書且送達該公私場所。本案請貴局依實際個案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