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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事務所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貴轄○○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 105 年 5 月 26 日(105) ○○字第0506-2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營建工程,依施工規模分為 2 級(包含第 1 級及第 2 級營建工程),施工規模係指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

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規定,建築(房屋)工程之費基為建築面積與工期之乘積;道路、隧道、管線及區域開發工程之費基則為施工面積與工期之乘積。又同附表備註三規定,施工面積係指實際施工時所涵蓋之面積(含施工圍籬等各項施作面積之總合)。

三、本案營建工程倘係屬建築(房屋)工程,則其施工規模係以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計算,其中施工面積得以建照執照所載之建築面積為依據。至於建築面積以外之其他施工區域之土地面積雖不納入施工面積計算施工規模,但該些區域亦屬營建工地,應依該管理辦法規定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事務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轄○○事務所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發布,要旨:貴轄○○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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