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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4項規定釋示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5 條第 4 項規定釋示 案。

內文

主 旨: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5 條第 4 項規定釋示案。

說 明:一、貴校設置之「超音波」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因故障於 104 年 8月 14 日拆除維修,後經○○政府環境保護局於同年 8 月 27 日稽查發現,認為該水量計測設施拆除維修未向該局報備,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5 條第 4 項規定處分之。

二、因貴校違反時間及遭開立處分書時間於 104 年 11 月 24 日前,適用 102 年 5 月 31 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第 65 條第 4 項規定,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於校正維護更換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得拆封。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仍應加以記錄;其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

三、承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如無需鉛封,仍應於校正維護前向主管機關報備,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仍應加以記錄;其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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