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運作人毒化物證件申請案於當月月底始經核准,當月尚未購入 毒化物運作,則次月10日前是否仍須申報運作紀錄疑義案
要旨
有關運作人毒化物證件申請案於當月月底始經核准,當月尚未購入毒化物 運作,則次月 10 日前是否仍須申報運作紀錄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有關運作人毒化物證件申請案於當月月底始經核准,當月尚未購入毒化物運作,則次月 10 日前是否仍須申報運作紀錄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 10 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本案雖尚未購入毒化物運作,仍應依規定申報運作紀錄。
二、查本案運作人已於毒化物申報管理系統填寫「上月結餘量:0」 ,惟未填寫「運作行為及重量」,屬申報紀錄之內容或格式有缺漏,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命其限期補正,如屆期未完成補正,則依該條罰則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