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事業展延或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時檢附文件未符合規定之駁回依據之疑義
要旨
所詢事業展延或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時檢附文件未符合規定之駁回依 據,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事業展延或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時檢附文件未符合規定之駁回依據,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事業究為辦理展延程序,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 28 條與第 29 條規定申請許可證(文件)之展延,或已由貴局依許可辦法第 39 條規定駁回事業之展延申請,依許可辦法第 14 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請貴局本權責釐清。
二、事業展延或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時檢附文件未符合規定之駁回依據,規定如下:
(一)事業辦理許可證(文件)展延時,應依許可辦法第 29 條規定檢齊相關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展延。
(二)事業辦理許可證(文件)申請時,應依許可辦法第 14 條規定檢齊相關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
(三)核發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許可辦法第 39 條規定進行文件完整性之程序審查,及內容合理性之實體審查。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料者,核發機關應通知事業限期補正,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42 日,未依規定期間補正者,核發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