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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事業展延或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時檢附文件未符合規定之駁回依據之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所詢事業展延或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時檢附文件未符合規定之駁回依 據,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事業展延或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時檢附文件未符合規定之駁回依據,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事業究為辦理展延程序,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 28 條與第 29 條規定申請許可證(文件)之展延,或已由貴局依許可辦法第 39 條規定駁回事業之展延申請,依許可辦法第 14 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請貴局本權責釐清。

二、事業展延或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時檢附文件未符合規定之駁回依據,規定如下:

(一)事業辦理許可證(文件)展延時,應依許可辦法第 29 條規定檢齊相關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展延。

(二)事業辦理許可證(文件)申請時,應依許可辦法第 14 條規定檢齊相關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

(三)核發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許可辦法第 39 條規定進行文件完整性之程序審查,及內容合理性之實體審查。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料者,核發機關應通知事業限期補正,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42 日,未依規定期間補正者,核發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事業展延或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時檢附文件未符合規定之駁回依據之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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