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因發生租賃契約關係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
要旨
事業因發生租賃契約關係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
內文
主 旨:事業因發生租賃契約關係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
說 明:一、查本署 93 年 10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0930064518 號函釋,按排放許可證之核發,其目的乃在切實掌握污染源之運作者及其排放量。領有排放許可證者未營運,並將其廠房出租與他人,且未向主管機關辦理排放許可證之變更登記,雖其有訂定廠房租賃契約,惟私法契約訂定不得變更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故承租人並不因租賃契約之關係而當然取得污染排放許可之權利,倘承租人有污染排放之事實,其無排放許可證之污染行為當受水污染防治法之規範。
二、故本案承租人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污)水,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處分。承租人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出租人並應辦理排放許可證(文件)註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