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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私場所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7條至第9條規定之適用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貴轄公私場所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7 條至第 9 條規 定之適用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公私場所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7 條至第 9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7 條規定,排放標準中未列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氣體污染物,應依該條規之方法計算其排放管道之排放標準。前揭條文業已明定未列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其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計算方式。

二、查排放標準第 8 條規定,排放標準中列有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新污染源之排放管道高度應依該條表列公式計算之。前揭條文針對已明定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其排放管道高度之計算方式。

三、另依排放標準第 9 條規定,新污染源排放之污染物,於附表中列有換算常數值者,應依第 7 條至第 8 條所定計算方法分別計算排放管道高度之較高者,為其排放管道高度。上開規定係針對同一排放管道,倘有同時排放未列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及已明定排放管道排放標準等兩類空氣污染物,應先依第 8 條規定計算已訂有排放管道標準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道應設置高度,再依據第 7 條規定用以計算未列排放管道排放標準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道設計高度,比較兩排放管道高度,取其較高者,作為排放管道高度之設置依據。其管制目的係排放管道高度涉及空氣污染物之擴散效果,即藉由規定一定高度之排放管道,確保所排放之各種空氣污染物能透過良好的大氣擴散,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至符合標準。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轄公私場所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7條至第9條規定之適用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發布,要旨:貴轄公私場所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7 條至第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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