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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轄內清除機構「○○環保有限公司」已廢止其公司登記,是否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所稱「喪失從事業務能力」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所詢轄內清除機構「○○環保有限公司」已廢止其公司登記,是否符合「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所稱「喪失從事業務 能力」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轄內清除機構「○○環保有限公司」已廢止其公司登記,是否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所稱「喪失從事業務能力」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清除、處理機構如涉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列內容者,核發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另該條第 2 項亦訂有 5 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申請許可,及其負責人 5 年內不得重行申請為機構之負責人等管制性規定。

二、本案依貴局來函之說明,○○環保有限公司合法存在之事實已消失,應可認定喪失從事業務能力,即符合上述「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構成要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轄內清除機構「○○環保有限公司」已廢止其公司登記,是否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所稱「喪失從事業務能力」一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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