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轄內清除機構「○○環保有限公司」已廢止其公司登記,是否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所稱「喪失從事業務能力」一案
要旨
所詢轄內清除機構「○○環保有限公司」已廢止其公司登記,是否符合「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所稱「喪失從事業務 能力」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轄內清除機構「○○環保有限公司」已廢止其公司登記,是否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所稱「喪失從事業務能力」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清除、處理機構如涉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列內容者,核發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另該條第 2 項亦訂有 5 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申請許可,及其負責人 5 年內不得重行申請為機構之負責人等管制性規定。
二、本案依貴局來函之說明,○○環保有限公司合法存在之事實已消失,應可認定喪失從事業務能力,即符合上述「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構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