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函詢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函詢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 採樣設施規範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函詢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以下簡稱採樣設施規範)第 5 點(3) 規定,採樣平台應裝設高 1 公尺以上之護欄,以不影響採樣為原則,採樣孔應高於護欄約 20 公分以利採樣。前述規定主要係因應檢測時,確保採樣設施平台之安全狀況以維護採樣作業人員安全,及以不妨礙採樣為原則,其中採樣孔應高於護欄約 20 公分以利採樣之規定,主要考量實際設置採樣孔及護欄可能有工程施作誤差,故規範採樣孔應高於護欄約 20 公分。另依採樣設施規範第 8 點規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空氣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規定,並提書面資料說明,經主管機關認可。
二、有關○○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來函所提實際現場設置採樣孔有高於護欄30 公分或 17 公分等案例,應先檢視是否有防礙採樣進行或影響檢測作業安全等情形,據以判定是否符合採樣設施規範,倘該公私場所因故依採樣設施規範辦理確有困難者,得依採樣設施規範第 8 點規定,提出書面資料說明,經貴局認可後為之。本案請本權責依現場實際情形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