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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一 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1 款規定,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係指單一機組年累積運轉時數不得超過 720 小時下,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為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之機組。但因情形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年累積運轉時數限制。

二、關前揭年累積運轉時數認定,考量公私場所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相關內容之一致性,應以該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機組完整年度累積運轉時數認定,即以當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計算基準;但因情形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年累積運轉時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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