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製程排煙脫硫系統之pH量測儀器發生故障,未依規定報備,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製程排煙脫硫系統之 pH 量測儀器發生故障,未依規定報備 ,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製程排煙脫硫系統之 pH 量測儀器發生故障,未依規定報備,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二、另依空污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倘依前揭規定,適用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或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固定污染源,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與否,應以其是否符合該管理辦法之規定予以判定。
三、又本署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CEMS 管理辦法)。
四、本案貴局函詢公私場所製程排煙脫硫系統之 pH 量測儀器發生故障,且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向貴局報備,是否得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處罰一節,依來文提及,該公私場所於 pH 量測儀器發生故障期間,其 CEMS 監測數值皆為正常,惟貴局除確認其 CEMS 監測數據正確性,仍應查明其防制設施(排煙脫硫系統)是否正常運作、其設置之 CEMS 是否符合 CEMS 管理辦法規定,或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是否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據以判定有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
五、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