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重大違規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設施達1年以上,申請免除設置疑義案
要旨
所詢重大違規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設 施達 1 年以上,申請免除設置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重大違規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設施達 1 年以上,申請免除設置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附件一第 1 點第 13 款規定,「正常連線傳輸:指自動監測設施有效監測紀錄值百分率或攝錄影監視設施之正常攝錄影時間百分率符合第 7點規定」,同附件第 7 點亦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維持每月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及水量自動監測設施之有效監測紀錄值百分率,及攝錄影監視設施之正常攝錄影時間百分率,達 90% 以上。其他自動監測設施有效監測紀錄值百分率,每季應達 80% 以上。」。故「正常連線傳輸」係指各項自動監測(視)設施之「有效監測紀錄值百分率」及「正常攝錄影時間百分率」均符合上開規定。
二、依本辦法第 56 條第 7 項規定,「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設置之設施,除連線傳輸設施、顯示看板、電子式電度表及設置於放流口、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口之設施外,其餘各項設施於設置時檢具之自動監測(視)設施確認報告書(以下簡稱確認報告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日起,累計正常日數達 365 日以上,且無第 1 項任一款情事者,得檢具確認報告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免除設置」。是以,重大違規或強制設置者之自動監測(視)設施如已正常連線傳輸 365 日以上,且無違反本辦法第 56 條第 1 項任一情事,得檢具正常連線傳輸相關佐證資料及確認報告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免除連線傳輸設施、顯示看板、電子式電度表及設置於放流口、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口之設施(包含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等)以外之各項設施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