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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疑義一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1 款規定,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係指單一機組年累積運轉時數不得超過 720 小時下,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為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之機組。但因情形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年累積運轉時數限制。同標準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緊急備用電力設施、起火期間及停車期間、防制設備維修期間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6 。

二、有關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之機組,如確有「預估備轉容量率 6% 以下」之情事,為避免影響供電系統正常運轉,得認定為情形特殊,如報經貴局核可者,不受年累積運轉時數限制,惟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仍應符合前揭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4 條附表 6 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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