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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進口棕櫚殼核果仁之殼殘渣物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所稱潔淨能源及事業廢棄物輸入進口法規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函詢進口棕櫚殼核果仁之殼殘渣物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所稱潔淨能源及 事業廢棄物輸入進口法規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進口棕櫚殼核果仁之殼殘渣物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所稱潔淨能源及事業廢棄物輸入進口法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之各類空氣污染物,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及所應適用之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排放限值及管制規定;另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另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現行空污法並未對潔淨能源定義,如鍋爐使用棕櫚殼核果仁之殼殘渣物做為燃料應依法取得許可證,並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符合相關排放標準及管制規定,避免污染環境;另本署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類」,公告事項一、(十九)棉子、亞麻仁(亞麻子)、向日葵子、油菜子、椰子及乾椰子肉、棕櫚類核果及子仁及玉蜀黍(玉米)胚芽等之油渣餅及固體殘渣物。棕櫚核果仁之殼殘渣物屬前述本署公告之產業用料需求範疇,其輸入無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申請許可。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函詢進口棕櫚殼核果仁之殼殘渣物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所稱潔淨能源及事業廢棄物輸入進口法規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發布,要旨:函詢進口棕櫚殼核果仁之殼殘渣物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所稱潔淨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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