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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兩家公司依公司法辦理吸收合併,消滅公司所屬工廠同時移轉存續公司繼續經營,是否適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之疑義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所詢兩家公司依公司法辦理吸收合併,消滅公司所屬工廠同時移轉存續公 司繼續經營,是否適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之疑義,復如說 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兩家公司依公司法辦理吸收合併,消滅公司所屬工廠同時移轉存續公司繼續經營,是否適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二)變更經營者。(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二、依貴局來函說明,A 公司與 B 公司合併後消滅,其所屬○○廠並移轉為 B 公司○○廠。倘 A 公司之工廠登記需辦理歇業申請,亦或所屬○○廠移轉行為涉及經營主體之異動(不包括公司或法人之負責人、代表人或股東之變更),皆屬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之管制範疇,均需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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