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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民眾提供影片、照片之陳情案件,是否得據以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逕予裁處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函詢民眾提供影片、照片之陳情案件,是否得據以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逕予裁處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民眾提供影片、照片之陳情案件,是否得據以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逕予裁處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包括儀器檢查及官能檢查,官能檢查包含目視及目測,目視係指稽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條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目測係指檢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之判定,並於同條文第 2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依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粒狀污染物排放狀況者,不適用目測檢查方式。

二、另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與目測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由經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上開規定係授權稽查人員可以肉眼目視之管能檢查,而進行目視及目測之官能檢查。而使用儀器檢查及目測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由經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

三、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規定,仍應由稽查人源依現場實際情形判定,民眾提供之影片或照片,僅作為判定有違規事實之佐證資料,尚不宜直接作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處分依據,仍應依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證據、通知陳述意見等行政程序,確認違規情節屬實則依法處分。

四、另查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後,應即查證,被檢舉車輛經查證及評定達不透光標準以上,確有污染之虞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通知其至指定地點檢驗。有關民眾檢舉有污染之虞之車輛所提供佐證影片或照片,倘經查證及評定達不透光標準以上,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被檢舉車輛至指定地點檢驗,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未依規定檢驗者,依法處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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