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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公司檢測鑑定設備(室)申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公司檢測鑑定設備(室)申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

內文

主 旨:有關公司檢測鑑定設備(室)申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

說 明:一、依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一文件。附件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或資料:一、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非工廠者免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及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上述證明文件或資料擇一即可;另依同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款規定貯存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氣體達五十公斤或液體達一百公斤或固體二百公斤者,其貯存場所不得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生物科技公司之自設實驗室申請運作需符合上述規定。

二、另花卉栽培業者之自設檢測鑑定(室)亦需依上述規定申請運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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