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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一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一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違反者,依空污法第 56條第 1 項予以處分;另同法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亦即對於不同空氣污染物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仍視為不同行為予以管制。

二、查「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3 條規定,違反本法各處罰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其中附表所列之應處罰鍰計算方式,係以污染程度、危害程度、污染特性及罰鍰範圍計算而得。前揭附表所列污染特性(C) ,係指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前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累積次數,其目的係為對於 1 年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相同規定之行為加重處分。

三、本案貴局前於 105 年 9 月 14 日裁處該公司 P003 排放管道異味濃度值未符合排放標準,依違反本法第 20 條規定裁處;另貴局於 106 年 4 月 17 日再次前往該公司進行相同製程及排放管道檢測,測得二甲基甲醯胺違反排放標準,因不同空氣污染物違反排放標準為不同行為,前述污染特性(C) 無須加重處分。

四、另所詢倘公私場所一年期間不同排放管道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均未符合排放標準之應處罰鍰疑義,因空氣污染物種類甚多,尚無法確認貴局辦理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稽查管制工作實際樣態,請提供實際資訊俾利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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