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9 條疑義案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9 條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9 條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 19 條:「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衍生廢棄物,如其貯存量超出前六個月之累積產出量時,應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上開條文之精神係避免處理機構之資源化產品或衍生廢棄物大量堆積,造成環境污染等情事,另資源化產品與衍生廢棄物兩者之管理方式及去化管道不同,不應合併計算。故資源化產品貯存量超出前六個月資源化產品產出量時,應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衍生廢棄物亦然。惟考量個案狀況,如產品因國際物價波動之影響等,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