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針對執行噪音稽查案件複查過程背景音量之裁罰疑義案
要旨
有關貴局針對執行噪音稽查案件複查過程背景音量之裁罰疑義案,詳如說 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針對執行噪音稽查案件複查過程背景音量之裁罰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噪音音量測量應進行背景音量修正。若經背景音量修正後,仍逾噪音管制標準者,應依規定處理,故無論背景音量是否逾噪音管制標準,經修正背景音量之噪音源,若逾噪音管制標準者,應依法告發。
二、當噪音源之音量逾噪音管制標準並已告發,若複查時,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在 3 分貝以內,則整體音量須改善至背景音量與噪音管制標準值之合成值以下,始認定為完成改善;若超過上述合成值,則視為不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得依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
三、上述合成值計算方式為:L 合成值=10log(100.1L 背景音量+100.1L 噪音管制標準值),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