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所提石化加熱爐之起火時間比照「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建議一案
要旨
貴公司所提石化加熱爐之起火時間比照「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規定之建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所提石化加熱爐之起火時間比照「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建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3 年 12 月 1 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明定汽力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起火期間係指自啟動點火裝置至排氣中含氧百分率達 8% 之操作期間,且各電力設施於起火期間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百分率實測值為參考基準。為配合「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作業,本署於 106 年 7 月 10 日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草案中,針對起火期間及停車期間增訂對應之資料辨識碼供使用。
二、本案貴公司使用石化加熱爐係用於加熱石化產品,非屬「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規定之適用管制對象,故無法比照「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起火期間規定進行認定。有關貴公司所提石化加熱爐之起火期間適用管制之建議,將納入相關排放標準檢討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