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噪音管制標準第3條測量地點之疑義案」,釋示
要旨
有關「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測量地點之疑義案」,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有關「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測量地點之疑義案」,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6 款規定:「…(三)測量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或設施音源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量。測點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因此,依規定測量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或設施音源 20 Hz 至 200 Hz頻率範圍時,應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量,測點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 1 公尺以上,包括與所有牆面線之距離,皆應符合上述規定。
二、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6 款規定:「…(三)測量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或設施音源 20 Hz 至 200 Hz 之頻率範圍時…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噪音源若影響測量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因此,若於陳情人指定之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量時,室內門窗應關閉,若陳情人不願配合關窗,則無法進行該營業場所低頻噪音之量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