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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後段「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66 條後段「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為之」規定疑義。

內文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66 條後段「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規定疑義。

說 明: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66 條後段「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規定,應由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之行政處分,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處分,爰勒令歇業之處分機關為主管機關,勒令歇業之執行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後段「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規定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