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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是否屬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石油煉製業已無進行石油煉製程序

會議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已無進行石油煉製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 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適用對象一案。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已無進行石油煉製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適用對象一案。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其中「石油煉製業」之「石油煉製程序」係指:「以礦產原油或油頁岩等為原料,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潤滑油、石蠟、石油醚、有機溶劑或其他石油品之提煉者」,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查經濟部工廠公示資料查詢系統,○○部之工廠登記狀態仍為生產中,即有石油煉製之行為,應屬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之適用對象,另倘○○部確屬非運作狀態,建議應辦理工廠歇業事宜並申請廢止環保單位管制編號,以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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