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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輸車輛因交通意外翻覆,造成酸鹼廢液污染至地面水體,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運輸車輛因交通意外翻覆,造成酸鹼廢液污染至地面水體,是否違反水污 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運輸車輛因交通意外翻覆,造成酸鹼廢液污染至地面水體,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3 月 30 日新北環水字第 1070584002 號函辦理。

二、運輸車輛若經查明因交通意外翻覆後,造成酸鹼液體污染地面水體,事屬不可抗力行為,故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款「棄置」行為要件。

三、運輸車輛因交通意外翻覆後溢出之酸鹼液體,車主或其業主仍須負清除、處理之責,避免污染鄰近水體,貴局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71 條及第 71 條之 1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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