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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情節重大之違規事實發生日及起算日認定方式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情節重大之違規事實發生日及起算日認定方 式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情節重大之違規事實發生日及起算日認定方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2 條第 4 款規定,同法第51 條、第 53 條、第 56 條、第 58 條至第 61 條所稱之情節重大,包括一年內經兩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二、本案所詢上開規定一年內經兩次限期改善,其所指一年內之起始時間點認定方式疑義一節,應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首次違反本法之違規日期,作為起算一年內是否再次違反本法及限期改善之認定基準。

三、本案另所詢主管機關倘係以稽查檢測結果,作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是否違反本法之告發處分依據,則前揭規定一年內經兩次限期改善之起始時間點認定方式,係為採樣日、檢測報告出具日或裁處書發文日疑義一節,應以主管機關對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執行稽查檢測當日,作為認定違反本法日期及起算一年內是否再次違反本法及限期改善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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