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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使用香精(含α-苯並吡喃酮)製造芳香產品,是否免除毒化物列管一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函詢使用香精(含 α-苯並吡喃酮)製造芳香產品,是否免除毒化物列管 一事,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使用香精(含 α-苯並吡喃酮)製造芳香產品,是否免除毒化物列管一事,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於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 α-苯並吡喃酮等 13 種具食安風險疑慮物質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依本法第 7條第 4 項規定,α- 苯並吡喃酮達管制濃度 1w/w% 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受委託使用香精(含 20% 以下 α-苯並吡喃酮)製造芳香產品,如化妝品及家用清潔品等,依前述規定管理說明如下:

(一)如屬「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 5 項所稱商品、農藥、動物用藥品及化粧品等物質物品,從其主管法規管理。

(二)上揭公告事項之主要精神係由源頭管理化學物質及追蹤流向,減低化學物質系統性不當流入食品的風險。參據國際日用香料管理型態,製造化妝品及家用清潔之含 20% 以下 α-苯並吡喃酮香精成品因具特定功能用途,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本法管制,不須申請相關核可文件;惟毒性化學物質 α-苯並吡喃酮使用於製造香精之運作行為,仍須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使用香精(含α-苯並吡喃酮)製造芳香產品,是否免除毒化物列管一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