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得命清除機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其載運之廢棄物,如期限內未清除處理,除依本法第49條處以行政罰鍰外,不論主管機關是否沒入清運機具,因該機具載運之廢棄物未依本法規定清除處理,主管機關得依權責認定是否依本法第71條規定代為清除處理,並求償其費用。爰本法第9條與第71條由貴局依個案實務現況及權責予以審認及應用。
要旨
函詢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 條第 2 項及同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 條第 2 項及同法第 71 條第1 項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字第○○○○號函。
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得命清除機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其載運之廢棄物,如期限內未清除處理,除依本法第49 條處以行政罰鍰外,不論主管機關是否沒入清運機具,因該機具載運之廢棄物未依本法規定清除處理,主管機關得依權責認定是否依本法第 71 條規定代為清除處理,並求償其費用。爰本法第 9 條與第 71 條由貴局依個案實務現況及權責予以審認及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