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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8款疑義

會議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貴院函詢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8 款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院函詢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8 款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廢棄物管理處案陳貴院 108 年 4 月 10 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查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 條第 8 款立法沿革,前於63 年 7 月 26 日制定公布,立法過程中,原草案條文第 7 條第2 款:「二、公共巷、弄,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各在二公尺範圍內負責清除。」於 63 年 7 月 2 日經委員會審查修正移列第 6 款:「

六、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清除。」並於63 年 7 月 9 日二讀逐條討論時,依委員意見於「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後加「各半」二字分明界限,以避免糾紛,並免除本法之處罰。

三、嗣本法於 74 年 11 月 20 日修正公布,參據彼時第 7 條第 8 款修正理由:「基於執行經驗,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清掃應包括水溝之清除。爰將原條文第七款移列於第八款,並將『公共巷、弄』修正為『公共巷、衖路面及水溝』,以符實際。」

四、另參據本署 94 年 9 月 19 日環署廢字第 0940069342 號函說明一:「住宅後方近鄰私人土地,每逢下雨經雨水沖刷造成污泥流入住戶防火巷之水溝,非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範圍,惟本項造成水溝阻塞時,則應依該法第 11 條第 8 款:『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規定,請該住戶負責清除。

五、綜上,現行本法第 11 條第 8 款所定一般廢棄物清除義務,應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負各半清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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