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列管之政府機關間如管理區域重疊,其管理及檢驗測定疑義
要旨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列管之政府機關間如管理區域重疊,其管理及檢驗測 定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列管之政府機關間如管理區域重疊,其管理及檢驗測定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及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規定,經公告符合列管之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規定應辦理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對管制室內空間實施定期巡查檢測,以維護其管理空間之室內空氣品質,合先敘明。有關本署 106 年 1 月 11 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項次六政府機關辦公場所,指行政院暨所屬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辦公場所,即應依上述規定事項辦理,以維護管理區域之室內空氣品質。
二、若列管之政府機關間管理區域重疊,重疊管理區域經協調已有代表管理單位並有設置專責人員進行例行巡查檢測及維護管理工作,此已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妥善納入維護管理之精神,該重疊管理區域可免於重複進行巡查檢測。惟應將協調後重疊列管區域之代表管理單位、專責人員設置等事項,納入各別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之修正,以供備查。
三、函送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請本權責就實際情形認定辦理列管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