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認定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補充規定
要旨
有關認定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 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補充規定,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認定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補充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11 月 11 日中市環廢字第 1080131637 號函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26.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係以從事廢棄物處理廠(場)經營管理,並以焚化或其他方式處理廢棄物之公私機構或場所(不含廢棄物掩埋場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為定義;59. 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係以在畜牧場作業環境外,設置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設施,從事畜牧糞尿、廚餘或農業廢棄物之收集及處理等經營管理之事業為定義。
三、查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之管制意旨,係為鼓勵推動沼液沼渣肥分使用或生質能源資源化而增訂之事業。所稱「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設施」,係指設置厭氧發酵設施者。故事業從事收集及處理畜牧糞尿、廚餘或農業廢棄物之經營管理,應設置有厭氧發酵設施,始符合其管制意義。
四、承上,事業從事收集及處理畜牧糞尿、廚餘或農業廢棄物之經營管理,且設置厭氧發酵設施之事業,屬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但未設置厭氧發酵設施者,應以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