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如排放地面水體為總量管制水體者,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影響點數認定之補充規定
要旨
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如排放地面水體為總量管 制水體者,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影響點數認定之補充規 定,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如排放地面水體為總量管制水體者,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影響點數認定之補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所訂定之影響點數,係考量排放廢水影響之水體類型,而予訂定不同點數。又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9條規定,總量管制之目的包含經主管機關認定因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密集,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達到該水體水質標準者,或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應予劃定總量管制區,先予敘明。
二、基於上述說明,如有查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時,應予考量其違規排放事實與承受之總量管制水體管制目的,如違規事實與總量管制目的不同時(例如違規事實為生化需氧量排放超標,而非總量管制水體之管制 6 項重金屬項目),不宜採計總量管制水體之影響點數計算,應以該水體原訂之水體分類採計影響點數。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規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