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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試車檢測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 辦法」進行試車檢測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試車檢測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4 月 29 日雲環空字第 1090005559 號函。

二、依本署 108 年 9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試車檢測相關規定如下:

(一)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應依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並於核准試車期限屆滿前 15 日內,向審核機關提送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或足供認定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且其檢測結果符合排放標準者,得繼續進行試車。

(二)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1 款之核准試車期限,不得超過 100 日。公私場所無法於核准試車期限內依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者,得於核准試車期限屆滿前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展延申請次數不得超過 2 次,且含原核准試車期限之試車總日數不得超過 190 日。但經審核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公私場所於試車期限屆滿 15 日前申請展延者,因審核機關審查致試車期限屆滿前無法作成展延之准駁,公私場所得於試車期限屆滿後至試車展延作成准駁期間內,依試車計畫書內容繼續試車;未於試車期限屆滿 15 日前申請展延者,審核機關於試車期限屆滿未作成展延之准駁,公私場所應停止試車。

三、本案公私場所執行固定污染源許可證試車檢測之相關執行方式,說明如下:

(一)公私場所應依據試車計畫書進行試車,並於屆期 15 天內提送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或足供認定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倘檢測結果符合排放標準者,得繼續進行試車。

(二)本案倘試車檢測結果不符合排放標準者,應調整製程或防制設備後,重新進行檢測,於確認後續檢測結果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並提送審核機關,惟總試車期間不得超過 100 日,倘超過 100 日即應停止試車;另倘試車相關程序無法於 100 日內完成,得於核准試車期限屆滿前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展延申請次數不得超過 2 次,且含原核准試車期限之試車總日數不得超過 190 日,超過 190日即應停止試車;但經審核機關核准者,不受試車總日數不得超過190 日之限制,公私場所可持續試車至審核機關核准之期限為止。

(三)公私場所倘於上開試車期限屆期 15 日前申請展延,因審核機關審查之因素,而非公私場所之責所致,使該次試車期限屆滿前,審核機關無法作成展延之准駁,公私場所得於試車期限屆滿後至試車展延作成准駁期間內,依試車計畫書內容繼續試車;倘公私場所未於試車期限屆滿 15 日前申請展延者,審核機關於試車期限屆滿未作成展延之准駁,公私場所應停止試車。

四、有關本署 95 年 3 月 6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1462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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