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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採行畜牧業糞尿全量資源化處理之重大違規畜牧業,其貯留、輸送設備等所設之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免除設置疑義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採行畜牧業糞尿全量資源化處理之重大違規畜牧業,其貯留、輸送設 備等所設之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免除設置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採行畜牧業糞尿全量資源化處理之重大違規畜牧業,其貯留、輸送設備等所設之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免除設置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110 年 6 月 7 日雲環水字第 1100007492號函辦理。

二、依本署 106 年 6 月 27 日環署水字第 1060048426 號函及 108年 12 月 18 日環署水字第 1080090693 號函,為增進畜牧糞尿之資源化,減少廢(污)水排放至地面水體,環保主管機關得依實際管制需求,免除全量資源化之重大違規畜牧業者部分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惟其貯留及輸送設備因有監視管制之必要,故仍應設置攝錄影監視設施(其數量及位置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況認定之,監視範圍應至少包含貯留設施、澆灌口或槽車接管口等)、連線傳輸設施等,並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合先敘明。

三、自動監測(視)設施之設置目的係確保重大違規事業維持廢(污)水處理設施正常操作,為持續監督改善情形,並有效預防再次違規,其貯留及輸送設備之監測設施有持續監控之必要(參照本署 102 年 3月 8 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修正說明),故全量資源化之重大違規畜牧業設置於貯留設施、澆灌口或槽車接管口等位置之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於維持正常連線傳輸達365 日後,尚不得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條第 8 項規定免除設置,俾利環保主管機關持續監控廢(污)水輸送狀況。

正 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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