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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採行畜牧業糞尿全量資源化處理之重大違規畜牧業,其貯留、輸送設備等所設之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免除設置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採行畜牧業糞尿全量資源化處理之重大違規畜牧業,其貯留、輸送設 備等所設之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免除設置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採行畜牧業糞尿全量資源化處理之重大違規畜牧業,其貯留、輸送設備等所設之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免除設置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110 年 6 月 7 日雲環水字第 1100007492號函辦理。

二、依本署 106 年 6 月 27 日環署水字第 1060048426 號函及 108年 12 月 18 日環署水字第 1080090693 號函,為增進畜牧糞尿之資源化,減少廢(污)水排放至地面水體,環保主管機關得依實際管制需求,免除全量資源化之重大違規畜牧業者部分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惟其貯留及輸送設備因有監視管制之必要,故仍應設置攝錄影監視設施(其數量及位置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況認定之,監視範圍應至少包含貯留設施、澆灌口或槽車接管口等)、連線傳輸設施等,並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合先敘明。

三、自動監測(視)設施之設置目的係確保重大違規事業維持廢(污)水處理設施正常操作,為持續監督改善情形,並有效預防再次違規,其貯留及輸送設備之監測設施有持續監控之必要(參照本署 102 年 3月 8 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修正說明),故全量資源化之重大違規畜牧業設置於貯留設施、澆灌口或槽車接管口等位置之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於維持正常連線傳輸達365 日後,尚不得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條第 8 項規定免除設置,俾利環保主管機關持續監控廢(污)水輸送狀況。

正 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採行畜牧業糞尿全量資源化處理之重大違規畜牧業,其貯留、輸送設備等所設之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免除設置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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