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4章、第5章及非以「條次」為索引之相關函釋共45筆(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4 章、第 5 章及非以「條次」為索 引之相關函釋共 45 筆(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4 章、第 5 章及非以「條次」為索引之相關函釋共 45 筆(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空污法自 64 年 5 月 23 日制定公布迄今,已多次修正,旨揭函釋之依據及內容已有未合,爰停止適用。

二、另有關空污法第 1 章至第 3 章之相關函釋共 201 筆,本署業於110 年 5 月 20 日以環署空字第 1101060532 號函及 110 年 7月 13 日以環署空字第 1101093111 號函停止適用在案,併予敘明。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副 本: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4章、第5章及非以「條次」為索引之相關函釋共45筆(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