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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審查之作業方式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關於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 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下稱許可證件)審查之作業方式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關於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下稱許可證件)審查之作業方式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鑑於各類環保許可之管制目的,係為確保管制對象污染製程運作情形及污染防制(治)措(設)施功能,俾使管制對象依許可審查機關審核通過之許可內容運作,以維持設備之有效操作,減少污染產生。基於管制對象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者,其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之移轉,並無影響許可管制目的,許可審查機關應簡化許可辦理程序。

二、許可證件審查機關就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之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一)製造、加工、輸入環境用藥者、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包括因合併、收購、分割,變動名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等基本資料,且未遷移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者,應辦理環保許可變更,不需重新申請環保許可。

(二)製造、加工、輸入環境用藥者、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辦理前項變更申請時,應檢附繼受前手改善義務及違規紀錄切結書,供許可證件審查機關審查。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委員會、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審查之作業方式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