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倘僅場所資訊變更,惟仍可判斷原管制主體具有同一性者,應持續納管
要旨
本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以下簡稱第 一批公告場所),倘僅場所資訊變更,惟仍可判斷原管制主體具有同一性 者,應持續納管,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本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以下簡稱第一批公告場所),倘僅場所資訊變更,惟仍可判斷原管制主體具有同一性者,應持續納管,請查照。
說 明:一、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規定,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二、第一批公告場所倘因場所停業或解散等情事致主體不存在,即非屬本法之管制對象;惟倘僅原公告所載之場所資訊變更,仍可判斷原管制主體具有同一性者,自仍應依本法持續納管。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副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