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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99年4月27日環署毒字第0990034790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本署 99 年 4 月 27 日環署毒字第 0990034790 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 用,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本署 99 年 4 月 27 日環署毒字第 0990034790 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旨揭函釋內容所提「全職工作」,已於 105 年 6 月 29 日環署毒字第1050049766 號令修正「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時改為「專職工作」,考量函釋內容有所變更,且不合時宜,爰予以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委員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署99年4月27日環署毒字第0990034790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