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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時,計算電力間接排放使用之電力排碳係數,請依說明段辦理

會議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時,計算電力間接排放使用之電力排碳 係數,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時,計算電力間接排放使用之電力排碳係數,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復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12年 5 月 31 日環署授氣籌字第 1129103074 號「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符合公告事項一附表應盤查登錄及查驗之事業,應於每年 8 月 31 日前(含)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

二、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時,應計算全廠(場)直接及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其中全廠(場)使用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計算方式為:電力使用量(千度/年)x 電力排碳係數(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千度)。

三、事業辦理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時,若經濟部能源局尚未公告當年度電力排碳係數,為利事業依規定期限完成盤查登錄作業,事業得以盤查當年度前一年度之電力排碳係數計算當年度排放量並製作排放清冊及盤查報告書,經查驗機構查驗後出具查驗證總結報告及查驗聲明書。倘若事業已依前一年度電力排碳係數製作排放清冊及盤查報告書,在未完成查驗作業前,若經濟部能源局公告電力排碳係數,事業得以原已完成之排放清冊及盤查報告書辦理查驗,無須重新製作。

正 本: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查驗證機構副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環境部法制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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