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等二公告之「有店面之餐飲業」及「飲料店/連鎖飲料店」業者適用規定,以及業者提供之餐具品項由消費者帶回後,不再回收進行洗滌並提供其他消費者使用,該餐具即為「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等二公告所指免洗餐具、一次用飲料杯,應以前述公告進行限制、處罰該管制對象
要旨
有關「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 象及實施方式」等二公告之「有店面之餐飲業」及「飲料店/連鎖飲料店 」業者適用規定,以及業者提供之餐具品項由消費者帶回後,不再回收進 行洗滌並提供其他消費者使用,該餐具即為「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 施方式」、「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等二公告所指免洗 餐具、一次用飲料杯,應以前述公告進行限制、處罰該管制對象,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有關「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等二公告之「有店面之餐飲業」及「飲料店/連鎖飲料店」業者適用規定,以及業者提供之餐具品項由消費者帶回後,不再回收進行洗滌並提供其他消費者使用,該餐具即為「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等二公告所指免洗餐具、一次用飲料杯,應以前述公告進行限制、處罰該管制對象,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一、限制使用對象」規定,「有店面之餐飲業者」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之餐飲業,包括餐館業及飲料店業。意即若某飲料店於前述空間(包含與其他店家共用空間)提供座位(含僅供桌子採立位方式用餐)者,則應依「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規定,全面(包含內用、外帶)禁止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品項包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等;若無提供自有座位、亦無與他店共用座位(含僅供桌子採立位方式用餐)之飲料店,則依「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依貴轄公告實施日期進行管制。
二、近期部分環保局反映轄內飲料店、餐飲業者宣稱「該店家使用塑膠材質重複容器提供消費者,自不受法令規範」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所稱免洗餐具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
(二)又依「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規定,對於「一次用飲料杯」之定義為「指於販售現場裝填飲料,供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盛裝容器,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之裝填飲料容器及杯套」。
(三)承上,前述管制對象若提供予餐飲消費者使用或盛裝之餐具品項,若由管制對象收回、洗滌後提供予其他消費者使用者,即不受法令管制;若管制對象提供予餐飲消費者使用或盛裝之餐具品項將由消費者帶回後,不再回收進行洗滌並提供其他消費者使用者,則該餐具即為前述公告所指免洗餐具、一次用飲料杯,應以前述公告進行限制、處罰該管制對象。
三、檢附前述公告內容如附,請貴局加強查察轄內業者,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處。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環境部法制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