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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違反同一規定及2次限期改善認定疑義案

發文機關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發文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其違 反同一規定及 2 次限期改善認定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其違反同一規定及 2 次限期改善認定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環境部交下貴局 113 年 9 月 19 日桃環海資字第 1130084147 號函辦理。

二、查限期改善之目的在給予業者時間改善,以回歸業者應遵循法規之義務。個案倘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同一行政法上義務,經分別 2 次處限期改善,又於 1 年內,查獲第 3 次仍違反本辦法之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即 1 年內 3 次均違反本辦法第 6 條、第 9 條或第 13 條同一規定),表示已有多次違反法規行為,其違反法規情節具重大性,故認定旨揭規定之情節,構成得撤銷或廢止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要件,此與業者實際上是否已完成改善無涉。

正 本: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循環法制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違反同一規定及2次限期改善認定疑義案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