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6條第5款規定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額度用途
要旨
核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6 條第 5 款規定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減量額度用途,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核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6 條第 5 款規定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額度用途,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 26 條第 5 款規定辦理。
二、氣候法第 26 條規定:「前條減量額度用途如下:一、進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二、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三、扣除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排碳差額。四、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三、氣候法第 26 條第 5 款所稱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包括下列情形:
(一)環評承諾抵換:指事業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過程,承諾以減量額度抵換特定期間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並揭示於相關環評書件中。
(二)自願性碳中和:指事業就特定溫室氣體排放主體及期間,制定減量計畫,經過盤查及減量後,以減量額度抵換剩餘排放量,達成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移除量平衡的情形。
(三)依減量政策抵換:指事業依中央各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之減量政策,經機關認可以減量額度抵換特定期間應達到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
(四)自願性碳抵換:指事業將特定期間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減量額度抵換。
正 本: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務室、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亞太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亞太ESG 行動聯盟、金門縣政府、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量崴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漢寶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先進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傑琳顧問有限公司、永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地方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化學工業責任照顧協會、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人造纖維製造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石油化學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合成樹脂接著劑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棉布印染整理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絲綢印染整理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複合材料工業同業公會、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台灣顯示器暨應用產業協會副 本: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法制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