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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部改制前110年6月1日環署空字第1101072324號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環境部發文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本部改制前 110 年 6 月 1 日環署空字第 1101072324 號函釋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本部改制前 110 年 6 月 1 日環署空字第 1101072324 號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訂定發布,歷經 5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 113 年 12 月 31 日。

二、旨揭函釋內容已納入前揭裁罰準則規範,爰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副 本:法制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部改制前110年6月1日環署空字第1101072324號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由環境部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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